自1978年以来的38年时间里,法学理论首先从“法是阶级斗争的工具”这―教条中解脱出来,才有了之后关于法律的诸种知识层面的探讨。对专政工具论的反叛以及“法律是什么”这一根本问题的进一步思索生发出了不同法学理论的萌芽,从而在对西学与中国自身思想传统的重新认知中成长起来。虽然20世纪波谲云诡的思想、制度和器物各个层面的革命使得我们的认知似乎建立在知识废墟之上,但依旧不自觉地承袭了清末“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以来理解西学全貌与重新整饬自身思想传统的未竟之业。两种文明的异质性为彼此提供了一种截然不同的反思自身的尺度,也让彼此看到自身思想传统中“日用而不知”的部分。而中国学术传统的一个弱点,即方法论和知识论层面的缺失与疏忽,智性追求并非为了智慧本身,而是为了政治、技术等各种各样的“用”。“致用”的狭隘功利导向(“坚船利炮”“师夷长技以制夷”“中体西用”)致使汉语学人从一开始便将启蒙以后的现代西方与传统中国进行点对点式的比较,而未能从思想脉络的线上作整体把握,这样不同层面、不同形态上的比较引致的结果便是,要么成为西学的“思想朝圣”与“知识走私”者,要么躲进自己的历史对西方思想传统的挑战充耳不闻。
对法学“幼稚”的批评亦是就上述问题而言的。对两个异质思想传统的认知最终是为了建立现代中国自主的学术传统,摆脱对西学亦步亦趋的尾随、为当局的政策或一时的社会问题所左右等他主的被动格局。自主学术传统的建立绝非“创世纪”式的革命,而是尊重并立足于既有的学术传统,且不论民国时期的学术辉煌,就这三十余年而言中国法理学便取得了可喜的成就,“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所生发的各种理论萌芽,逐渐自觉地意识到自身的理论性质及其方法论,进而才有了法哲学、法理论和法社会学等一系列视域在诸多主题上的争鸣。在此意义上,本所同仁近些年的志趣和研究,可以说正是今天整个中国法理学界多元格局的缩影。本书的三编,即“学说与方法”“权利与地位”“法治与治理”中所呈现的内容也正是这一多元格局的表征。虽然这对于建立中国法理学的自主传统而言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后者不仅需要自由、宽容的学术氛围,更需要长期沉潜问道,以不计功利的学术热情与自主意识追求智慧(真理)本身——但它毕竟是向这一方向迈出的、哪怕是小小的一步。
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
扫一扫 加站长微信
扫一扫 加站长QQ
发表评论(审核通过后显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