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的根基系统地分析了证据法的基础原理以及司法事实认定的规定性特征。作者建构了一个革新性的理论,舍弃了认为证据法旨在促进发现真相这一传统观点;通过将概率论、认识论、经济分析和道德哲学结合在一起,论述了证据法的基本目标是在不确定条件下分配错误风险。书中首先界定了属于证据法的领域,描述了司法事实认定的基本特征及其认识论基础。这指出了与事实认定者所使用的概括相伴的概率演绎难题,该难题引发了诸多悖论。作者希望通过区分概率维度和分量维度来解决这些悖论。作者提出了“最大个别化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当事实认定者所使用的证据没有受到个别化检验的时候,不能做出不利于一方当事人的裁决。该原则应当广泛适用,但是仍然受到社会功利目标的限制。这些分析表明,对错误风险的分配应当受到证据法的规制,而不是在自由证明理论的掩护下,让法官根据其个人偏好完成。作者提出了三个用于分配错误风险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案件的成本-—收益原则,适用于民事案件的平等原则,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平等最优原则。这些原则既规制证据的可采性问题,也规制证据的充分性问题;它们解释和证成了现有的许多证据规则 。
亚历克斯·斯坦曾任教于希伯来大学、叶史瓦大学卡多佐法学院、布鲁克林法学院,在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耶鲁大学法学院、哈佛大学法学院有学术兼职;2018年返回其祖国,担任以色列最高法院法官。他的研究领域包括证据法、侵权法和法的一般理论,他在著作中将法律与经济理论、道德哲学结合在一起。代表作包括专著《证据法的根基》《不确定条件下的侵权责任》《证据的分析进路:文本、案例与问题》,以及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六十多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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